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24

刊登日期:

2024.8.26

版數:

1874

  •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名為“華發(澳門)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融資租賃公司。
相關法規 :
  • 第6/2019號法律 - 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金融制度 - 《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9號法律《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名為“華發(澳門)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Locação Financeira Internacional Huafa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Huafa (Macao) International Finance Lease Limited”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14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24

    刊登日期:

    2024.8.26

    版數:

    1874-1877

    • 修改經第30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使用者帳戶系統保障水平的技術規格規章》,以及經第30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統一電子平台使用者帳戶系統登入方式及條件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8/2002號法律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基本原則。
  • 第35/2018號行政法規 - 電子服務。
  • 第30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使用者帳戶系統保障水平的技術規格規章》。
  • 第30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統一電子平台使用者帳戶系統登入方式及條件規章》。
  •  
    相關類別 :
  • 電子政務 - 電子服務 - 行政公職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7/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8號行政法規《電子服務》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0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使用者帳戶系統保障水平的技術規格規章》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使用者帳戶的種類

    一、〔……〕

    二、〔……〕

    (一)〔……〕

    (二)〔……〕

    (三)司法機關,包括各級法院及檢察院;

    (四)私人公證員;

    (五)〔原(三)項〕

    (六)〔原(四)項〕

    (七)〔原(五)項〕

    三、〔……〕

    四、〔……〕

    第九條

    提交開立申請

    一、〔……〕

    二、〔……〕

    (一)〔……〕

    (二)〔……〕

    (三)〔……〕

    (四)代表各級法院的院長及代表檢察院的檢察長;

    (五)私人公證員;

    (六)代表法人的自然人;

    (七)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八)代表無法律人格的組織的自然人。

    第十一條

    確認自然人的身份

    一、為達至滿意級保障水平,確認自然人身份的程序應符合下列要素,但不影響第四款規定的適用:

    (一)〔……〕

    (二)〔……〕

    二、〔……〕

    三、〔……〕

    四、為適用第一款(一)項(2)分項及(二)項(2)分項的規定,可透過根據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規定發出的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核實利害關係人的身份。

    五、〔原第四款〕”

    二、經第30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統一電子平台使用者帳戶系統登入方式及條件規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A條修改如下:

    “第十四條

    適用實體

    一、〔……〕

    (一)〔……〕

    (二)〔……〕

    (三)司法機關,包括各級法院及檢察院;

    (四)私人公證員;

    (五)〔原(三)項〕

    (六)〔原(四)項〕

    (七)〔原(五)項〕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十五條

    開立申請的程序

    一、〔……〕

    (一)〔……〕

    (二)〔……〕

    (三)〔……〕

    (四)代表各級法院的院長及代表檢察院的檢察長;

    (五)私人公證員;

    (六)代表法人的自然人;

    (七)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八)代表無法律人格的組織的自然人。

    二、〔……〕

    (一)如屬上條第一款(一)項至(三)項規定的行政機關、部門或實體及司法機關,其正式名稱和正式地址;

    (二)如屬上條第一款(四)項至(六)項規定的實體,其商業名稱或名稱和住所;

    (三)如屬上條第一款(七)項規定的情況,能描繪及識別實體的名稱和地點的參考資料;

    (四)〔……〕

    (五)〔……〕

    三、〔……〕

    四、〔……〕

    五、〔……〕

    六、〔……〕

    第十六-A條

    以電子方式開立使用者帳戶

    一、如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至(七)項規定的自然人持有由合格來源發出且附有獲發證件者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其得以電子方式開展開立實體使用者帳戶的申請程序。

    二、〔……〕

    三、〔……〕”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