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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2/2024號行政命令

考慮到「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九款及附件五第三條的規定,費用和收費的任何修訂須經行政長官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經聽取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59/2010號行政命令核准,並經第99/2010號行政命令第45/2014號行政命令第49/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使用費

一、每立方米用水的使用費釐定如下:

用水 用水量 每立方米用水的使用費
(澳門元)
飲用水 家居用水 〔……〕  
〔……〕 〔……〕
〔……〕 〔……〕
〔……〕 〔……〕
〔……〕 〔……〕
特種用水 〔……〕 〔……〕
一般非家居用水 〔……〕 〔……〕
原水 任何用水量 6.04

二、〔……〕

三、〔……〕

四、〔……〕

五、〔……〕”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