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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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