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4

刊登日期:

2024.6.11

版數:

1311-1321

  • 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18/2022號行政法規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十三條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及附件三(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規章》,該規章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下稱“科技基金”)的批給資助制度。

    第二條

    資助方式及類型

    一、科技基金提供的資助方式包括:

    (一)制定資助計劃:是指針對符合科技基金宗旨及資助範圍的資助,制定及公佈資助計劃,開展資助程序;

    (二)批給特別資助:是指根據第18/2022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及本規章規定,針對特定對象批給資助;

    (三)簽訂合作協議:是指科技基金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簽訂合作協議,向與該等部門或實體相關的項目或財政負擔提供財政支持。

    二、科技基金的資助類型包括:

    (一)用於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的批給款項;

    (二)獎勵。

    第三條

    資助的最長期限

    科技基金對每一項用於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的資助,為期不超過五年。受資助者因不可抗力而未能按期完成,經提出具合理理由的申請,科技基金可例外批准延長最多一年。

    第四條

    同意書

    一、如獲批給資助,受資助者須簽署同意書,其內載明批給決定的內容,尤其是資助計劃所訂的須遵規定,但不適用於奬勵及合作協議的情況。

    二、如受資助者未在指定期間內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有關批給失效,但屬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下稱“行政委員會")接納的合理理由除外。

    第五條

    迴避

    參與資助批給程序的人員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及續後數條規定的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制度。

    第六條

    個人資料的處理

    為執行本規章的規定,科技基金及其他相關的公共部門或實體在有需要時,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處理和核實卷宗涉及的個人資料。

    第二章

    資助計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資助對象

    科技基金的資助對象如下: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高等院校或公立醫療機構;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私立高等院校;

    (三)除(二)項所指的資助對象外,其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私人實體;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共部門或實體,又或依當地法律設立的私人實體;

    (五)自然人。

    第八條

    資助計劃的設立及內容

    一、科技基金具職權制定資助計劃。

    二、資助計劃須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旨在實現的目的或達成的效果;

    (二)資助對象;

    (三)申請資格;

    (四)倘有的資助名額;

    (五)倘有的申請期間;

    (六)資助類型及範圍;

    (七)申請資助須提交的文件及提交方式;

    (八)分析與評審程序及標準;

    (九)資助金額,以及倘有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十)受資助者的義務,對其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察的方式,以及違反義務的後果。

    三、除上款所指的內容外,可在資助計劃訂定其他必要的內容,尤其資助金額上限及提交報告和相關文件的規定。

    四、科技基金透過社會傳播媒介及其他適當方式,公佈資助計劃及相關的重要資訊。

    第九條

    申請的提交

    申請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一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申請書並按資助計劃的規定,向科技基金作出申請。

    第十條

    初步分析

    一、科技基金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對申請是否具備資助計劃所要求的文件,以及申請者是否符合資助批給的條件。

    二、如發現未齊備申請所需的文件,科技基金應要求申請者於指定期間內補交有關文件。

    三、如申請者不符合批給資助的條件,或未在上款所指定的期間內補交所需文件,又或補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行政委員會應駁回有關申請,但屬行政委員會接納的合理理由者除外。

    四、倘沒有出現駁回申請的情況,行政委員會將按本規章及資助計劃規定的程序及標準,對資助申請進行分析及評審。

    第十一條

    批給資助的條件

    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資助:

    (一)符合科技基金的宗旨及資助範圍,以及資助計劃訂定的批給標準;

    (二)申請者不屬處於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四)項不應批給資助的情況;

    (三)申請者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債務人。

    第十二條

    評審

    一、在接受申請前,行政委員會須從項目顧問名單中邀請五至七名顧問組成項目顧問委員會,以對資助申請提供評審意見。

    二、行政委員會可外邀專家,對特定或複雜性較高的資助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申訴

    申請者可根據一般規定對有關決定提起申訴。

    第二節

    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的資助計劃

    第十四條

    評審標準

    可在資助計劃內訂定下列評審標準:

    (一)執行方法與預期成果;

    (二)申請者及其執行小組的執行能力,以及過往獲批資助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三)可行性及工作方案;

    (四)預算的合理性;

    (五)屬基礎研究,其科學價值及前沿性;

    (六)屬應用研究,其實用性及應用前景;

    (七)屬試驗發展,其實際應用場景、技術性能指標的先進性,以及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八)科技基金認為屬必要的評審標準。

    第十五條

    決定

    一、具權限許可有關開支的實體在考慮申請卷宗的分析及評審意見後,對申請作出決定。

    二、資助批給決定尤其載明資助金額、資助款項的用途及資助期。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受資助者所提出的理由的重要性,對申請作出決定的實體可批准變更已批給的資助,但屬下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四、倘變更不涉及增加資助金額或改變資助對象,則行政委員會可對變更作出決定。

    五、行政委員會就受資助者所提交符合支付前提的文件或資料,決定資助款項的發放。

    第三節

    獎勵的資助計劃

    第十六條

    評審標準

    可在資助計劃內訂定下列評審標準:

    (一)成果的科學價值;

    (二)創新性和先進性;

    (三)社會貢獻;

    (四)經濟效益;

    (五)科技基金認為屬必要的評審標準。

    第十七條

    決定

    一、行政委員會在考慮申請卷宗的分析及評審意見後,制定獲獎者的建議名單。

    二、科技基金於其網站公佈上款所指的建議名單,為期十五日。

    三、上款所指的期間屆滿後,科技基金將會制定確定名單,並呈交其監督實體核准。

    四、經核准的獲獎者確定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十八條

    例外規定

    一、資助計劃可訂明奬勵為無須申請而發放,對此不適用第八條第二款(三)項、(五)項、(七)項、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

    二、對於為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而頒發的配套獎勵不適用第十六條(一)項至(四)項的規定。

    第三章

    特別資助

    第十九條

    一般規定

    一、僅在符合第18/202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並屬下列任一情況,方可批給特別資助:

    (一)因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包括因自然災害或疫症事件而實施緊急援助;

    (二)為實現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及科技發展的重大公共利益;

    (三)其他經行政長官批准的具特殊性或緊急性的情況。

    二、如屬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情況,特別資助程序的開展,須取得科技基金監督實體的批准。

    三、如屬第一款(三)項所指的情況,特別資助程序的開展,須取得行政長官的批准。

    四、經適當配合後,特別資助適用上章的規定,但第八條及與批給特別資助的性質不相容的規定除外。

    第二十條

    特別資助的批給

    一、經對已獲批准開展特別資助程序所涉及的卷宗作出分析後,科技基金應就符合批給條件的卷宗編製一份建議書,並由具權限許可有關開支的實體批給資助。

    二、上款所指的建議書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助目的;

    (二)資助對象;

    (三)符合資助目的的相關資料;

    (四)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上章規定所指的評審標準作出的分析及評估;

    (五)資助金額,以及倘有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第四章

    合作協議

    第二十一條

    一般規定

    一、合作協議應訂明提供財政支持的條件、程序、金額、可獲資助的事項,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

    二、第五章的規定不適用於以簽訂合作協議方式批給資助的情況。

    第五章

    義務及監察

    第二十二條

    義務

    一、受資助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二)如獲批給的資助出現任何變更,須提前向科技基金提出申請,但資助計劃、批給決定或同意書內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三)確保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

    (四)謹慎、合理規劃及執行受資助的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

    (五)按時提交報告書;

    (六)按時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

    (七)實行獲資助項目時所作的開支,適當結算入帳,並開立用作記錄有關開支的特定帳目;

    (八)接受及配合科技基金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

    (九)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返還資助款項;

    (十)遵守關於保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

    (十一)遵守資助計劃、批給決定或同意書內訂定的其他義務。

    二、獎勵的受資助者不適用上款(二)項至(八)項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報告書

    一、如屬用於項目、運作或特定開支的資助,受資助者須就所獲資助的工作遞交執行進度的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以便科技基金進行中期評估和最終評估;總結報告須於資助期結束翌日起九十日內提交,但不妨礙資助計劃、批給決定或同意書對該期間另作規定。

    二、上款所指的報告書須由兩部分內容組成,包括關於實際進行的活動及成效,以及財務執行狀況。

    三、關於實際進行的活動及成效的部分,受資助者須按經核准的規劃及時間表,詳細說明在有關期間所執行的工作情況,以及已取得的成效。

    四、關於財務執行的部分,受資助者須詳細列明資助款項的運用情況,尤其是全部收入及支出情況,並完整保留涉及資助批給的原始收支憑證至少五年。

    五、如因不可抗力或經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提交報告書,受資助者須自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科技基金。

    六、屬上款所指的情況,經行政委員會批准,提交報告期於相關事實發生日起中止計算,並於事實消失翌日起接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

    違反義務的後果

    一、除因不可抗力或經行政委員會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受資助者的情況外,倘違反第二十二條所指的義務,行政委員會按受資助者違反義務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可單獨或一併作出以下決定:

    (一)不批給資助;

    (二)對已批給但尚未發放的款項,中止發放或在計算實際發放金額時作適當限制;

    (三)全部或部分取消已批給的資助,並要求受資助者返還相關資助款項;

    (四)把受資助者或相關執行小組負責人列入違反義務名單,並訂定限制提出資助申請的期間,但限制的期間最長不超過四年。

    二、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後果尤其適用於下列情況: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一)項及(三)項規定的義務;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義務,並對參與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眾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嚴重風險或損害。

    三、在科處第一款所指後果的決定時應說明理由,如屬部分取消已批給的資助情況,行政委員會應訂定返還的金額。

    四、如屬獎勵,受資助者倘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義務,須返還已收取的獎金及倘有的獎狀,且倘有由其提起且待決的獎勵申請程序亦會被終止。

    第二十五條

    資助的返還

    如資助批給被全部或部分取消,受資助者須按科技基金的通知在指定期間返還相關資助款項。

    第二十六條

    資助的退回

    一、如經行政委員會確認屬可獲資助的開支金額低於已發放的資助金額,受資助者須按科技基金的通知在指定期間內退回所有差額。

    二、如已獲批給的資助未在資助計劃、批給決定或同意書所定的期間內實施,受資助者須在科技基金指定的期間內解釋未能實施的原因,以及退回已收取的資助款項。

    三、經受資助者提出具合理理由的申請,行政委員會可例外地批准受資助者無須退回已用於支付在終止執行前所作出的屬合理開支所涉及的資助款項。

    第二十七條

    強制徵收

    如受資助者未在指定的期間內返還或退回資助款項,且未有提出合理理由,由財政局根據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行政委員會發出的相關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

    第二十八條

    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在與資助相關的程序中,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採用任何不法手段獲得資助者,當事人須依法承擔倘有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且不影響其承擔第二十四條所指的後果。

    第二十九條

    監察

    一、科技基金具職權監察本規章、資助計劃、批給決定或同意書的遵守情況,尤其是監察受資助者是否將獲批的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所指的用途。

    二、為履行監察職權,科技基金有權要求受資助者提供必要的資料及協助,包括配合科技基金進行實地調查及審計。

    法規:

    第5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4

    刊登日期:

    2024.6.11

    版數:

    1321-1331

    • 核准《科學技術獎勵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9/2000號法律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的政策綱要。
  • 第18/2022號行政法規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0號法律《科學技術綱要法》第八條第三款、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第十條,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科學技術獎勵計劃》,該計劃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科學技術獎勵計劃

    第一條

    標的及目的

    本計劃旨在訂定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下稱“科技基金”)的奬勵制度,以獎勵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士及機構,從而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及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及產業適度多元的發展。

    第二條

    獎勵類型及範圍

    一、科學技術獎包括下列獎項:

    (一)自然科學獎是指授予在基礎研究及應用基礎研究中取得具影響力學術成果的人士的獎勵;

    (二)技術發明獎是指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發明具市場價值的新產品、新技術或新材料等技術發明的人士的獎勵;

    (三)科技進步獎是指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作出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人士的獎勵。

    二、研究生科技研發獎是指授予積極參與所在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發,並發揮重要作用的研究生的獎勵。

    三、特別獎勵是指授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科學技術工作,並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人士或具法律人格的機構的獎勵。

    第三條

    獎勵對象及申請資格

    一、於開始接受獎勵申請之日,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申請自然科學獎: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具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工作許可,又或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院校就讀高等教育課程的人士;

    (二)主要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活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和完成;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且取得符合以下規定的學術成果:

    (1)申請者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所屬機構為依法設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機構;

    (3)已公開發表至少兩年;

    (4)倘有的合作者均同意該成果用於申請本獎項。

    二、於開始接受獎勵申請之日,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申請技術發明獎: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具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工作許可,又或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院校就讀高等教育課程的人士;

    (二)主要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活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和完成;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且取得符合以下規定的技術成果:

    (1)申請者或其所屬機構擁有相關知識產權;

    (2)已完成至少兩年;

    (3)倘有的合作者均同意該成果用於申請本獎項。

    三、於開始接受獎勵申請之日,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申請科技進步獎: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具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工作許可,又或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院校就讀高等教育課程的人士;

    (二)主要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活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和完成;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且取得符合以下規定的技術及應用成果:

    (1)申請者或其所屬機構擁有相關知識產權;

    (2)已應用至少兩年;

    (3)倘有的合作者均同意該成果用於申請本獎項。

    四、於開始接受獎勵申請之日,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申請研究生科技研發獎:

    (一)正在高等院校就讀碩士學位課程、博士學位課程或同等學歷課程,又或在兩年內從高等院校畢業的碩士生、博士生或具有同等學歷的畢業生;

    (二)在學期間參加科學技術研究至少一年,以及研究方向為自然科學、技術或工程,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院校就讀,須經所屬高等院校推薦;

    (2)如就讀的高等院校不屬上點分項所指情況,申請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並經與申請組別相應學位的論文指導老師推薦。

    (三)至少取得一項符合下列規定的成果:

    (1)申請者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倘申請者為第二作者或第二完成人時,其學位論文指導老師須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

    (2)申請者擁有相關知識產權。

    五、於開始接受獎勵申請之日,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申請特別獎勵:

    (一)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活動;

    (二)為近五年國家自然科學獎或國家技術發明獎獲獎項目中排名前三名的主要完成人,又或為近五年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中排名前三名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單位,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已取得工作許可的人士;

    (3)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院校就讀高等教育課程的人士;

    (4)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高等院校或公立醫療機構;

    (5)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私人實體。

    第四條

    申請日期

    每兩年接受一次申請,由科技基金於其網站公佈接受申請的日期。

    第五條

    獎勵名額

    一、科學技術獎的獎勵名額由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下稱“行政委員會")根據接受申請年度的申請情況訂定,每項獲獎項目可獲獎的人數不超過五人。

    二、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獎勵名額三十名,且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人數占獲奬人數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三、特別獎勵的獎勵名額由行政委員會根據接受申請年度的申請情況訂定。

    第六條

    獎勵金額及獎狀

    一、科學技術獎分三個獎勵等級,每項獲獎項目獲發獎金如下:

    (一)一等獎:一百萬澳門元;

    (二)二等獎:六十萬澳門元;

    (三)三等獎:四十萬澳門元。

    二、研究生科技研發獎分兩個組別,每位獲獎者獲發獎金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八萬澳門元;

    (二)碩士研究生:六萬澳門元。

    三、特別獎勵每項獲獎項目按其在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獲獎等級,獲發本條第一款對應等級的獎金。

    四、每項獲獎項目的參與成員、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獲獎者以及特別獎勵的獲獎機構均獲發獎狀。

    第七條

    申請提交的方式及須提交的文件

    一、於申請期內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一正式語文或英文於網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計劃書,並遞交本條規定所指的申請文件。

    二、申請卷宗包括下列資料:

    (一)已填妥的申請書;

    (二)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三)如申請者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尚須遞交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許可的證明文件副本;

    (四)如申請者為在讀或於開始接受獎勵申請之日前兩年內在高等院校畢業的人士,尚須遞交就讀高等院校發出的在學證明副本;

    (五)知識產權責任聲明書。

    三、屬科學技術獎的申請尚須提交:

    (一)兩名與該項目組無關的、且屬不低於副教授級的人士出具的推薦信;

    (二)各獎項所需的相應學術或技術成果證明,尤指著作、論文、研究報告、知識產權證明、獎狀等,其中自然科學獎所提交的著作及論文上限為五篇;

    (三)如用於申請的成果涉及申請者以外的合作者,須提交合作者同意該成果用於申請相關獎項的聲明;

    (四)如涉及技術成果的應用方,須提交應用方使用該成果至少兩年的證明。

    四、屬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申請尚須提交:

    (一)在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等院校就讀者,須提交所屬高等院校的推薦信;

    (二)如就讀的高等院校不屬上項所指情況,須提交與申請組別相應的學位論文指導老師的推薦信;

    (三)倘有的學術或技術成果證明,尤指著作、論文、研究報告、知識產權證明、獎狀等。

    五、屬特別獎勵的申請尚須提交:

    (一)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獲獎證明及有關申請文件;

    (二)如申請者為機構,申請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六、本條所指的文件可遞交正本、認證繕本或副本;如遞交副本,須在遞交時出示正本供科技基金核對。

    七、如以上數款所指文件可由科技基金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尤其具備處理申請者個人資料的正當性的規定,透過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則申請者無須提交該等文件或出示正本。

    八、申請者可提交本條規定所要求的文件的電子數據,或經數碼化的文件或影像;倘科技基金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要求申請者在指定的期間內出示或提交有關文件的原件,否則有關申請不獲接納。

    第八條

    初步分析

    一、科技基金對申請卷宗進行初步分析,以核對有關卷宗是否正確和是否齊備,並審查申請項目是否符合接受獎勵的條件。

    二、科技基金可要求申請者在十五日內補交或補充文件或資料。

    三、如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行政委員會將駁回有關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合本計劃第三條的要求;

    (二)申請卷宗不符合本計劃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及第八款的要求;

    (三)未按科技基金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內提交所需的文件或資料;

    (四)在同一申請期內,申請者作為第一完成人申請超過一項同類型的科學技術獎;

    (五)以曾獲頒科學技術獎任一獎項的成果,再次申請科學技術獎;

    (六)以曾獲頒特別獎勵的成果,再次申請科學技術獎或特別獎勵;

    (七)在同一申請期內,同一成果重複用作申請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特別獎勵;

    (八)曾獲頒研究生科技研發獎,再次申請該奬勵的同一組別獎勵;

    (九)獎勵被取消之日起計四年內,再次提出的獎勵申請。

    第九條

    評審方式及標準

    一、在接受申請前,行政委員會須從項目顧問名單中邀請五至七名顧問組成項目顧問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按項目顧問委員會的要求,外邀同行專家對獎勵的申請提供評審意見。

    三、行政委員會按項目顧問委員會的要求,邀請上述專家列席評審會議,也可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和答辯。

    四、評審科學技術獎時,尤其考慮以下標準:

    (一)自然科學獎:

    (1)科學價值與意義;

    (2)科學發現程度;

    (3)學術結論和觀點被國內外學術界認可和引用情況;

    (4)主要論文發表刊物或著作的影響;

    (5)對推動科學發展或滿足區域發展需求的作用。

    (二)技術發明獎:

    (1)創造性;

    (2)先進性;

    (3)研究難度;

    (4)技術成熟度及完備性;

    (5)發展前景及潛在效益。

    (三)科技進步獎:

    (1)創造程度;

    (2)科學性;

    (3)研究難度;

    (4)經濟效益;

    (5)社會效益;

    (6)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進步的作用;

    (7)人才培養成果。

    五、評審研究生科技研發獎時,尤其考慮以下標準:

    (一)申請者的研究能力;

    (二)成果的創新性和先進性;

    (三)對學術與社會的影響。

    六、評審特別獎勵時,尤其考慮對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技創新、社會或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

    第十條

    決定和公佈

    一、對於科學技術獎及研究生科技研發獎的申請,行政委員會在充分考慮項目顧問委員會的意見及倘有的同行專家評審意見後,就獲獎者及獎勵等級制定建議名單。

    二、對於特別獎勵的申請,行政委員會在充分考慮項目顧問委員會的意見後,制定獲獎者建議名單。

    三、科技基金於其網站公佈上兩款所指的建議名單,為期十五日。

    四、上款所指的期間屆滿後,科技基金將會制定獲獎者確定名單,並呈交其監督實體核准。

    五、經核准的獲獎者確定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十一條

    獲獎者的義務

    獲獎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配合科技基金就本計劃倘有的監察工作及舉辦的相關宣傳活動,尤其提供所需的文件或資料;

    (二)同意科技基金將有關申請項目的基本資料、項目摘要及可公開的成果發佈於科技基金網站及對外的公開文件中;

    (三)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

    (四)申請項目的內容及項目執行程序均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且沒有侵犯他人的任何權利。

    第十二條

    違反義務的後果

    一、倘獲獎者違反上條所指的義務,科技基金按其違反義務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可單獨或一併作出以下決定:

    (一)取消獎勵,獲獎者須返還相關獎金及獎狀;

    (二)自取消獎勵之日起計四年內,不得再次向科技基金提出獎勵申請,且倘有由其提起且待決的獎勵申請程序亦會被終止。

    二、科技基金於其網站公佈上款所指的取消奬勵的名單。

    第十三條

    獎金及獎狀的返還及強制徵收

    一、如獎勵被取消,獲獎者須於科技基金通知的限期內返還已收取的獎金及獎狀。

    二、如獲獎者未於上款所指的期間內返還獎金,由財政局根據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十四條

    監察

    一、科技基金具職權監察本計劃的遵守情況。

    二、為履行監察職權,科技基金有權要求獲獎者提供必要的資料及協助,包括配合科技基金進行實地調查。

    三、就申請者所提供相關資訊,科技基金得向其他政府實體就相關申請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申訴

    申請者可根據一般規定對有關決定提起申訴。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處理

    於申請文件上的個人資料僅供科技基金處理及批核資助申請之用,而為了審批資助申請,申請者須同意科技基金把申請卷宗所載的資料交予項目顧問委員會及同行專家作評審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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