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3/2024號法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澳門理工大學(下稱“大學”)的章程。
大學根據適用法例,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廣和開展教學及研究活動;
(二)頒授與大學開辦的課程相符的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以及其他榮銜、文憑及證書;
(三)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
(四)與公共或私人機構合作,包括依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協議、議定書、備忘錄及合同,以及設立、加入和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但該等法人或組織的宗旨或活動須與大學的宗旨及利益相符;
(五)依法對同類機構開辦的課程、修讀期、課程學習計劃內的科目或學科單元,以及頒授的學位、文憑和證書給予同等效力。
校監具下列職權:
(一)核准及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
(二)主持其出席的各項由大學舉辦的活動及儀式;
(三)核准大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分校、教研設施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
(四)許可大學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不動產,以及許可轉讓屬大學財產的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五)核准設立獨立學術單位;
(六)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監督實體具下列職權:
(一)任免校董會主席、副主席及第六條第二款(十三)項所指的成員;
(二)任免校長、副校長及秘書長;
(三)核准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
(四)核准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
(五)建議校監核准大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分校、教研設施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
(六)建議校監許可大學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不動產,以及轉讓屬大學財產的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七)建議校監核准設立獨立學術單位;
(八)核准授予學位的證書式樣;
(九)命令執行必要的審查;
(十)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一、大學依法具有其名稱、標誌、校歌、服式、禮儀,以及證書及文憑的式樣等的專屬權。
二、如無大學書面許可,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不得使用“澳門理工大學”或其他類似稱號,以及上款所指屬大學專屬權範圍的內容。
一、校董會是負責制定及執行大學發展方針的機關。
二、校董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主席;
(二)副主席一名;
(三)校長;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代表一名;
(五)學術委員會代表一名;
(六)秘書長;
(七)各學院院長;
(八)主要從事教學職務的教學人員代表一名;
(九)主要從事研究活動的教學人員代表一名;
(十)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十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十二)財政局局長;
(十三)社會人士八至十三名;
(十四)校友會代表一名;
(十五)學生會代表一名。
三、校董會秘書職務由校務研究及協調部部長或其代任人擔任;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四、校董會主席不在、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副主席代任;如未能由副主席代任,則由監督實體從第二款(十三)項所指成員中指定的校董會成員代任。
五、校董會下設常設委員會。
一、上條第二款(一)項、(二)項及(十三)項所指的校董會成員,由監督實體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科學、經濟、社會事務、教育及文化領域的人士中委任,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有關委任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
二、上條第二款(四)項所指的行政管理委員會代表,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指定。
三、上條第二款(五)項所指的學術委員會代表,由學術委員會主席指定。
四、上條第二款(八)項所指的代表從各學術單位主管指派的教學人員代表候選人中選出,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五、上條第二款(九)項所指的代表從各學術單位主管指派的教學人員代表候選人中選出,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六、如以上數款所指的成員在任期內被替代,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一、校董會具下列職權:
(一)核准大學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
(二)審議大學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本身預算,並呈監督實體核准;
(三)向監督實體提出大學章程的修改建議;
(四)向監督實體提出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
(五)向監督實體提出設立獨立學術單位的建議;
(六)就教學事務、管治及管理事務的內部規範發表意見;
(七)向監督實體呈大學名稱和標誌的修改建議,以及授予學位的證書式樣的設定或修改建議;
(八)經聽取校長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向校監建議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名單;
(九)向監督實體建議校長的任免;
(十)經聽取校長意見後,向監督實體建議副校長及秘書長的任免;
(十一)按大學長遠發展需要及財政可行性,對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作出決議;
(十二)釐定及檢討學費、各項費用及手續費,並以適當方式公佈;
(十三)向監督實體提出大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分校、教研設施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的建議;
(十四)核准大學的校歌、服式、禮儀、不授予學位的高等教育課程證書及文憑式樣;
(十五)向監督實體提出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不動產、轉讓屬大學財產的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的建議;
(十六)許可銀行帳戶的開立;
(十七)接受給予大學的各項津貼、補貼、共享收入、贈與、遺產及遺贈;
(十八)對依法向大學提起的申訴作出決定。
二、校董會可將上款(二)項、(五)項至(七)項、(九)項、(十)項、(十三)項至(十五)項、(十七)項及(十八)項所指的職權授予常設委員會。
三、校董會可將第一款(十一)項、(十二)項及(十六)項所指的職權授予常設委員會、校董會主席、校長或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校董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集。
二、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校董會方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三、校董會可自行制定其運作細則。
一、校董會主席及副主席有權收取報酬,其報酬由監督實體訂定。
二、第六條第二款(十三)項至(十五)項所指的成員有權依法收取參與會議的出席費。
三、上款所指的出席費的金額相等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者。
一、校董會成員對執行職務時或因職務關係而獲悉的非公開的資料或事實負有保密義務。
二、校董會成員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有關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制度的規定。
三、第六條第二款(十五)項所指的校董會成員不得參與大學個別人員或個別學生情況的討論。
一、常設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校董會主席,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校長;
(三)第六條第二款(四)項所指的行政管理委員會代表;
(四)第六條第二款(五)項所指的學術委員會代表;
(五)秘書長;
(六)校董會成員兩名。
二、上款(六)項所指的成員,由校董會主席從第六條第二款(十)項至(十三)項所指的人士中委任。
三、常設委員會秘書職務由校務研究及協調部部長或其代任人擔任;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四、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常設委員會的成員。
常設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行使校董會授予的職權;
(二)就大學發展計劃與政府及社會人士保持密切聯絡。
一、常設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集。
二、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常設委員會方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三、常設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自會議舉行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校董會備案。
四、常設委員會可自行制定其運作細則。
一、校長由校董會建議,並由監督實體任免。
二、校長的任期最長五年,可續期。
三、校長不在、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擔任副校長資歷較長的副校長代任;如未能由副校長代任,則由校長指定的學院院長代任。
一、校長是領導大學學術及行政的最高機關,須向校董會負責。
二、校長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大學,尤其代表大學依法訂立協議、協定、議定書、備忘錄及合同等文書;
(二)確保大學實現其宗旨及履行其職責;
(三)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制定大學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並提交校董會核准;
(四)主持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並確保其決議順利執行;
(五)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並確保其決議順利執行;
(六)監督各學術單位、學術輔助部門及行政部門的運作,並確保彼此間的協調;
(七)制定及修改管治及管理事務的內部規範,並提交行政管理委員會核准;
(八)制定及修改教學事務的內部規範,並提交學術委員會核准;
(九)就各副校長及秘書長的任免發表意見;
(十)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任免各學術單位主管;
(十一)經聽取相關學術單位主管、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任免該學術單位副主管;
(十二)經聽取學院院長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就各學院內每一課程、項目或研究單位指派相當於課程主任的正負責人及相當於助理課程主任的副負責人,以便安排和協調相關工作;
(十三)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任免各行政部門的主管;
(十四)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任免各學術輔助部門主管;
(十五)就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的名單發表意見;
(十六)按大學長遠發展需要及財政可行性,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向校董會提交有關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的建議;
(十七)作出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許可;
(十八)向監督實體呈報因超越大學機關的職權而未能作出決定的事項;
(十九)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向校董會提出大學章程及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
(二十)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向校董會提出獨立學術單位的設立建議;
(二十一)核准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研究單位及項目的設立;
(二十二)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批准各學術單位內頒授特邀教研人員名銜。
三、校長可將上款(一)項、(六)項至(八)項、(十七)項及(二十一)項所指的職權授予各副校長、秘書長,以及各學術單位、行政部門及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以便處理其領域內的事宜。
四、在不影響行使校長職權的情況下,校長可從事教學及研究活動。
校長在法庭代表大學,校長亦可指派他人代表大學處理訴訟程序中的事宜,包括提起訴訟及應訴,但不影響現行訴訟法例規定的適用。
一、副校長輔助校長處理學術、研究、學生範疇的事務。
二、副校長由校董會經聽取校長意見後建議,並由監督實體任免。
三、副校長的任期最長五年,可續期。
四、副校長職位最多可由兩人擔任,具體工作由校長訂定。
五、副校長不在、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校長指定學院院長代任。
六、在不影響行使副校長職權的情況下,副校長可從事教學及研究活動。
一、秘書長輔助校長執行行政範疇職務及協調行政部門的總體運作。
二、秘書長由校董會經聽取校長意見後建議,並由監督實體任免。
三、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五年,可續期。
四、秘書長不在、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校長指定行政部門主管代任。
校長有權獲提供第7/2002號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第八條所指的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是大學的管理及行政機關,負責確保大學的行政、財政和財產的管理,且具有與一般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相同的法定職權。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校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各副校長;
(三)秘書長;
(四)財政局代表一名。
三、上款(四)項所指的成員及其候補成員以及有關任期,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和訂定。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職務由校務研究及協調部部長或其代任人擔任;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就大學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發表意見;
(二)設立及保持會計監管制度,使大學的財政及財產狀況適時得到準確完整的反映;
(三)審查大學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本身預算,並提交校董會審議,以便呈監督實體核准;
(四)審議大學預算修改,呈監督實體核准,並提交校董會備案;
(五)審議大學年度管理帳目,並呈監督實體核准;
(六)收取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七)按適用的法律規定許可開支;
(八)因大學運作所需而依法核准取得財貨及勞務,包括租賃動產和不動產;
(九)核准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使用大學管理的不動產內的設施、設備及空間;
(十)監督大學財產的運用及保養;
(十一)核准對大學所有工作人員的招聘和晉級的開考及相關評審團的組成;
(十二)管理大學的人力資源,尤其按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核准人員的招聘,以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十三)就各行政部門主管的人選發表意見;
(十四)定期審查備用資金及存款、查核會計及出納的帳目紀錄,以及審核財政支出;
(十五)就大學章程及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發表意見;
(十六)就學費、各項費用及手續費事宜發表意見;
(十七)就大學名稱及標誌的修改發表意見;
(十八)核准管治及管理事務的內部規範,以及就教學事務的內部規範發表意見;
(十九)就委任各學術單位主管及副主管,以及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二)項所指的正、副負責人的人選發表意見;
(二十)就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發表意見;
(二十一)核准非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取消,以及相關課程的證書及文憑式樣;
(二十二)就獨立學術單位的設立發表意見;
(二十三)就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研究單位及項目的設立發表意見;
(二十四)依法批准第二條(四)項所指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及合同的簽訂;
(二十五)核准大學有關動產的轉讓、租賃、設定負擔或其他權利,以及對不需要或無法利用的物料及其他動產的轉讓或報廢作出決議;
(二十六)就校長交託予委員會的其他事項發表意見;
(二十七)對所有與大學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界定屬於其他機關職權的各項事務作出決議。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將上款(六)項至(十)項、(十二)項、(十四)項、(二十五)項及(二十七)項所指的職權授予其成員及各學術單位、行政部門及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集。
二、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行政管理委員會方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可自行制定其運作細則。
一、學術委員會是大學的學術及教學機關,負責指導大學的教學及科研工作,以確保學術的高水平及嚴謹性。
二、學術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校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各副校長;
(三)各基本學術單位主管;
(四)學術事務部部長;
(五)具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教學人員六名。
三、如有需要,校長可委任大學最多兩名教學人員出任學術委員會成員。
四、學術委員會秘書職務由學術事務部部長或其代任人擔任。
一、上條第二款(五)項所指的教學人員是由各學院院長在其屬下的教學人員中各指定一名人員組成,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二、上條第三款所指的成員的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學術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就大學的總體學術方針發表意見;
(二)就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發表意見;
(三)就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的頒授發表意見;
(四)制定有關入讀課程、先修科目、評核、升班、畢業及課程時效的標準;
(五)就大學舉行的有關教學人員的招聘和晉級開考的評審團的組成發表意見;
(六)訂定在各學術領域內開辦博士學位課程的必需條件;
(七)審議科研項目和鑑定科研成果;
(八)就對學位、文憑、證書、學習計劃及學科給予同等效力和認可以及計入學分作出議決;
(九)設立學術獎項;
(十)就大學章程及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發表意見;
(十一)就獨立學術單位的設立發表意見;
(十二)就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研究單位及項目的設立發表意見;
(十三)核准教學事務的內部規範,以及就管治及管理事務的內部規範發表意見;
(十四)就各學術單位主管及副主管以及各學術輔助部門主管的人選發表意見;
(十五)就學費、各項費用及手續費事宜發表意見;
(十六)就大學校歌、服式、禮儀,以及高等教育課程證書及文憑式樣發表意見;
(十七)就高等教育相關法例規範的中止計算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論文的提交及答辯的期限發表意見;
(十八)就校長交託予委員會的其他事項發表意見;
(十九)按內部規範的規定,就針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決定提出的申訴作出決定;
(二十)就各學術單位內頒授特邀教研人員名銜發表意見。
一、學術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集。
二、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學術委員會方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三、學術委員會可在特定事務上決議組成專責委員會,並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屬下的專責委員會。
四、學術委員會主席應通知學生會代表出席會議,以便其就大學章程的修改建議、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以及上條(一)項、(十五)項及(十六)項所指的事宜發表意見。
五、學術委員會主席可邀請下列人士參加會議,但無投票權:
(一)秘書長;
(二)行政部門主管;
(三)與委員會討論的議題相關的工作人員;
(四)大學學生;
(五)與大學保持密切學術關係的其他高等院校領導人及教研人員;
(六)與委員會討論的議題相關的校外人士。
六、學術委員會可自行制定其運作細則。
大學的學術單位由基本學術單位和獨立學術單位組成。
一、大學設有下列基本學術單位:
(一)應用科學學院;
(二)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
(三)語言及翻譯學院;
(四)藝術及設計學院;
(五)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
(六)管理科學學院。
二、經校長核准,各學院可按其發展需要設立轄下的研究單位及項目。
各基本學術單位的架構包括院長和教學委員會。
一、院長為相關基本學術單位的學術及行政主管。
二、如有需要,院長可由一名副院長協助,在院長不在、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代任其職務。
三、院長及副院長的任期最長五年,可續期。
院長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相關基本學術單位的管理及統籌工作,並保證其運作正常;
(二)代表其相關的基本學術單位;
(三)確保課程教學及研究工作的有效運作;
(四)主持教學委員會,並確保其決議的執行;
(五)經聽取相關教學委員會的意見後,向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學院的年度活動計劃和年度活動報告,以及被列入大學本身預算的建議內的學院預算;
(六)就招聘、晉階、晉級及續聘院內人員作出建議;
(七)就維持學院的運作及完善而必須取得的財貨及勞務作出建議;
(八)經聽取相關教學委員會的意見後,就簽訂協議、議定書、備忘錄及合同作出建議;
(九)經聽取相關教學委員會的意見後,就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作出建議;
(十)就相關學院副院長的人選,以及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二)項所指的正、副負責人的人選發表意見;
(十一)評核學院內各人員的工作表現;
(十二)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就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研究單位及項目的設立作出建議;
(十三)按內部規範的規定對其所屬學院的學生行使紀律懲戒權;
(十四)就頒授特邀教研人員名銜作出建議。
一、教學委員會為參與基本學術單位教學工作的機關。
二、各基本學術單位的教學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院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副院長;
(三)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二)項所指的正、副負責人。
三、教學委員會主席可邀請大學學生參加會議,但無投票權。
四、教學委員會可自行制定其運作細則。
教學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就具有教學性質的事宜,尤其是課程的教學工作作出建議及發表意見;
(二)就課程的運作、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發表意見;
(三)就有關修讀、評核、升班及先修科目的規章發表意見;
(四)就教學培訓活動作出建議;
(五)提交關於每一課程或項目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報告方案,以及相關預算建議;
(六)就在其他高等院校完成的科目具同等效力的申請發表意見;
(七)就教學人員的年度工作編排發表意見;
(八)就學院的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預算建議發表意見;
(九)就學院擬簽訂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及合同發表意見;
(十)就與其他公共及私人機構合辦或協辦活動發表意見;
(十一)審議並核准學院的畢業生名單及學位的頒授;
(十二)就院長交予該委員會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
一、獨立學術單位是大學按其發展及素質評鑑工作的需要而設立的教學、研究或教研兼備的單位。
二、大學設有下列獨立學術單位:
(一)“一國兩制”研究中心;
(二)博彩旅遊教學及研究中心;
(三)葡語教學及研究中心;
(四)機器翻譯暨人工智能應用技術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五)教與學中心;
(六)持續教育中心;
(七)長者書院;
(八)北京大學醫學部—澳門理工大學護理書院。
三、經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大學尚可設立其他獨立學術單位。
一、獨立學術單位由一名主管領導,其職級相當於院長職級。
二、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可由一名副主管協助,在主管不在、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代任其職務;副主管的職級相當於副院長職級。
三、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及副主管的任期最長五年,可續期。
四、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相關獨立學術單位,並確保其有效運作;
(二)確保學術工作的有效運作;
(三)向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相關獨立學術單位的年度活動計劃和年度活動報告,以及被列入大學本身預算的建議內的單位預算;
(四)就招聘、晉階、晉級及續聘單位內人員作出建議;
(五)就維持單位的運作及完善而必須取得的財貨及勞務作出建議;
(六)就簽訂協議、議定書、備忘錄及合同作出建議;
(七)就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作出建議;
(八)就單位副主管的人選發表意見;
(九)就單位內各人員的工作表現作出評核;
(十)按內部規範的規定對其所屬單位的學生行使紀律懲戒權。
五、獨立學術單位開設高等教育課程時,可設立教學委員會,為此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一、學術輔助部門主要負責為大學教學、學術及學生方面的工作提供輔助,尤其是學生和教學工作的管理,以及為大學學術發展提供必需的支援。
二、學術輔助部門包括:
(一)學術事務部,下設招生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
(二)教研處;
(三)圖書館。
一、學術事務部具下列職權:
(一)就大學擬推行的學術研究或學生活動進行可行性研究;
(二)制定有關學生管理的內部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執行;
(三)確保及協調學術委員會的有效運作,並提供行政輔助;
(四)支援及協調大學的學術事務。
二、學術事務部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招生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三、學術事務部由一名部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一、招生註冊處具下列職權:
(一)協調高等教育課程的推廣、招生入學、學生選科等工作;
(二)保管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檔案;
(三)印發與高等教育課程及其學生有關的文憑、證書、學術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二、招生註冊處由一名處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一、學生事務處具下列職權:
(一)提供學生校園生活期間所需服務;
(二)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組織學生活動;
(三)協助處理獎助學金以及學生紀律的工作;
(四)支援學生交流、升學及就業的工作;
(五)促進大學各學生及校友組織的發展。
二、學生事務處由一名處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一、教研處具下列職權:
(一)支援大學教學事務;
(二)管理與教學事務相關的資料;
(三)輔助教學排課及高等教育課程的考試工作;
(四)推廣研究成果、開展研究獎勵、鼓勵追求卓越的研究成效,擴大大學研究的影響力;
(五)協助管理內部及外部資助的研究項目及相關事宜。
二、教研處由一名處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一、圖書館具下列職權:
(一)為大學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及購買參考書籍、學報、電子資訊網絡及電子資料庫;
(二)收集、保存、組織及發展大學的學術資源;
(三)提供適當場所、環境及專業指導,以供教學、學習及研究之用;
(四)確保圖書館的設施和設備能配合大學學術活動的使用;
(五)積極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圖書館之間的協作及資源共享;
(六)負責大學出版物的出版、登記及發行事宜;
(七)保護及管理大學的知識產權,以及處理與知識產權轉移相關的事務;
(八)制定使用館藏及大學知識產權的內部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執行。
二、圖書館由館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一、行政部門負責為大學的教學及研究活動提供行政輔助,尤其是人力資源、財務及財產、大學設施和設備方面的管理,並為大學的發展提供必需的支援。
二、行政部門包括:
(一)校務研究及協調部;
(二)行政及財政部,下設人事處及財務處;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下設校園維護及發展處,以及工程及採購處;
(四)資訊科技部;
(五)公共關係辦公室。
一、校務研究及協調部具下列職權:
(一)就大學發展方向進行策略研究;
(二)就大學擬推行的新政策進行可行性研究;
(三)綜合大學各單位和部門的年度工作報告,經分析後制定大學年報;
(四)為校董會和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供其運作所需的行政輔助,並促進其決議的執行;
(五)協助校董會主席及校長處理日常事務;
(六)協助校長因領導大學各單位和部門所需的協調工作;
(七)協助大學處理綜合行政事務,並協調大學各單位和部門間的合作;
(八)協助大學與政府部門、校外主要機構、委員會及社團保持聯繫;
(九)就大學各項事務提供法律意見及撰寫報告;
(十)提供翻譯技術支援;
(十一)執行校董會主席或校長指派的其他任務。
二、校務研究及協調部由一名部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一、行政及財政部具下列職權:
(一)促進持續優化及簡化行政運作,改善組織素質及提高行政績效;
(二)負責人力資源的規劃以及行政及財政管理工作;
(三)制定人事及財務管理的內部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執行;
(四)編製大學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並確保其執行;
(五)編製大學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並跟進其執行情況。
二、行政及財政部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人事處及財務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三、行政及財政部由一名部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一、人事處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大學的人事管理;
(二)負責工作人員的個人檔案的建立及持續更新;
(三)負責人員招聘;
(四)負責工作人員的培訓及福利;
(五)負責計算薪酬、津貼及補償的工作。
二、人事處由一名處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一、財務處具下列職權:
(一)確保財政的完善管理;
(二)編製大學年度管理帳目及相關報告,並提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
(三)編製及更新大學的會計帳目;
(四)制定及更新財務活動的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執行;
(五)負責大學的出納活動;
(六)處理大學依法獲得的收入;
(七)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
二、財務處由一名處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一、校園管理及發展部具下列職權:
(一)制定有關校園健康、安全及環保方面的政策及守則,並確保符合大學的總體發展方向;
(二)管理大學財產及其保養;
(三)制定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以及校園管理的內部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執行;
(四)編製及持續更新財產清單。
二、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三、校園管理及發展部由一名部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一、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大學各校區的保安、消防及清潔服務;
(二)負責體育館、宿舍及各校區的場地管理;
(三)負責大學車輛安全及保養工作;
(四)持續優化校園環境;
(五)提供大學的後勤支援。
二、校園維護及發展處由一名處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一、工程及採購處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規劃、協調及跟進大學的工程計劃;
(二)負責大學設施及設備的保養及維修工作;
(三)負責大學的能源管理,包括水電、空調及燃氣系統等;
(四)負責大學財貨及勞務的取得;
(五)負責物資供應及管理。
二、工程及採購處由一名處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一、資訊科技部具下列職權:
(一)按大學的發展方向推進信息化管理,並配合電子政務政策的開展;
(二)為一般教學、學習及研究活動提供適當的資訊科技設施及支援;
(三)協助工作人員及學生有效使用教學、學習及研究方面的資訊科技;
(四)為大學開發或選用適當的資訊管理系統,並協助各單位及部門有效使用有關系統;
(五)為優化行政程序提供資訊科技服務;
(六)負責購買、租賃、管理及保養大學的資訊設備或服務。
二、資訊科技部由一名部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一、公共關係辦公室具下列職權:
(一)宣傳大學的形象,維護及提升大學的聲譽及地位;
(二)協助大學訂定策略性的國際及區域發展方案;
(三)促進及發展大學與其他機構的關係;
(四)促進與公眾的溝通及互動,建立良好的社區關係;
(五)保持與傳媒的良好關係,及時發放大學的最新資訊;
(六)組織大學活動;
(七)負責大學的禮賓及接待服務。
二、公共關係辦公室由一名主任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大學的財政及財產管理制度須遵守本章的規定,並補充適用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及財產制度。
一、大學享有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規定的收入。
二、大學的開支為:
(一)與其運作有關的開支;
(二)履行獲賦予或將獲賦予的職責引致的其他開支;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開支。
一、原澳門理工大學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的工作人員轉入大學,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二、原澳門理工大學的校長、副校長及秘書長,校務研究及協調部、學術輔助部門及行政部門的主管,以及除國際葡萄牙語培訓中心(會議傳譯)以外的學術單位的主管及副主管,轉入本行政法規所定的相應職位,並維持其原有任期至期滿。
原澳門理工大學的校董會成員轉為擔任大學的校董會成員職務,並維持其原有任期及報酬至期滿。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始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期間的開考,仍然有效。
因執行本行政法規所引致的負擔,由原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原澳門理工大學的一切權利及義務,以及所有檔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轉移至大學。
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原澳門理工大學訂定的學費、各項費用、手續費、設施及設備的使用收費、證書及文憑的式樣,以及一切內部規範和規章制度繼續適用,直至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重新訂定或核准為止。
十一月二十四日第49/97/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一、[廢止]
二、[廢止]
三、澳門理工大學開設、修改及取消健康科學範疇高等教育課程,須聽取衛生局的意見。
四、衛生局負責確保澳門理工大學健康科學範疇高等教育課程所需的實習教學,並為此提供必不可少的資源。
五、上款所指實習教學的導師的費用由澳門理工大學承擔。
根據澳門理工大學與衛生局簽訂的協議,為健康科學範疇高等教育課程的教學需要,衛生局應確保澳門理工大學的人員及學生使用該局的設施和設備。"
廢止:
(一)十一月二十四日第49/97/M號法令,但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以及第五條除外;
(二)第19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