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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2024號行政法規

第四批不動產的評定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紀念物

下列不動產被評定為紀念物,該等不動產的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一)代號為MM051,載於附件一的趙家大屋,位於澳門趙家巷24-26號;

(二)代號為MM052,載於附件二的文第士街1號房屋,位於澳門文第士街1號。

第二條

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

下列不動產被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該等不動產的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及附件四:

(一)代號為AM050,載於附件三的原媽閣屠場舊址,位於澳門媽閣上街;

(二)代號為AC003,載於附件四的路環九澳港海關站(原路環衛生分站舊址),位於路環碼頭前地。

第三條

建築群

下列不動產被評定為建築群,該等不動產的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五及附件六:

(一)代號為CM009,載於附件五的美副將大馬路55-73號及連勝馬路118-120號,位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55-73號及連勝馬路118-120號;

(二)代號為CM010,載於附件六的美副將大馬路28-30、34-36號及俾利喇街151-157號,位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28-30、34-36號及俾利喇街151-157號。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第一條(一)項所指者〕

附件二

〔第一條(二)項所指者〕

附件三

〔第二條(一)項所指者〕

附件四

〔第二條(二)項所指者〕

附件五

〔第三條(一)項所指者〕


附件六

〔第三條(二)項所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