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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以及經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及第一審法院下列院長續任三年:
(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
(二)第一審法院院長:姚頴珊。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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