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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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7號行政法規《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二四年度,豁免漁船支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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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仁伯爵綜合醫院一百五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四元五角 200,000枚
六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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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9號法律《輕軌交通系統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1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改如下:

“一、核准基於路線所包含的車站數目及距離的輕軌公共客運服務票價制度。

二、每程票價如下:

(一)

車站數目 基本票價
少於或等於三站 澳門元6元
少於或等於六站 澳門元8元
少於或等於九站 澳門元10元
少於或等於十二站 澳門元12元

(二)每個涉及媽閣站往來海洋站或橫琴站往來蓮花站的跨海段,於計算車站數目時增加一個車站;

(三)在計算車站數目時,氹仔線的離島醫院站轉乘平台不作車站計算。”

二、以附件形式重新公佈經第21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及本批示修改的第18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全文。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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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二款所指者)

重新公佈

第18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9號法律《輕軌交通系統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基於路線所包含的車站數目及距離的輕軌公共客運服務票價制度。

二、每程票價如下:

(一)

車站數目 基本票價
少於或等於三站 澳門元6元
少於或等於六站 澳門元8元
少於或等於九站 澳門元10元
少於或等於十二站 澳門元12元

(二)每個涉及媽閣站往來海洋站或橫琴站往來蓮花站的跨海段,於計算車站數目時增加一個車站;

(三)在計算車站數目時,氹仔線的離島醫院站轉乘平台不作車站計算。

三、身高不超過一米的小童和持有長者或殘疾人士電子卡的乘客豁免支付費用。

四、除上款規定外,十二歲以下的小童、未持有電子卡的年滿六十五歲的長者或殘疾人士和持有電子預付卡的乘客有權獲扣減票價的百分之五十。

五、持有學生電子預付卡的乘客有權獲扣減票價的百分之七十五。

六、由運輸憑證生效時起計,乘客不得在付費區停留超過60分鐘,超時每30分鐘須額外支付金額相當於第二款規定的最低票價的費用,但屬具合理理由或經運營者許可的情況除外。

七、遺失運輸憑證者,須支付相當於第二款規定的最高票價的費用。

八、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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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青茂口岸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2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滿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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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茂口岸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鴨涌馬路及何賢紳士大馬路之間的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內並由地庫的第一層構成的青茂口岸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365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58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07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0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8元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4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3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鴨涌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使用者應於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相應泊車費用並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如擬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又或當上述裝置出現故障,則應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並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葡文版本

第19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柯維納馬路戶外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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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維納馬路戶外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柯維納馬路並介乎於廣東大馬路與沙維斯街的地面中央分隔帶的柯維納馬路戶外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汽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長度超過1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58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41個;

(二)重型汽車泊車位——17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泊車憑證 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的泊車費用
輕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8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4元
重型汽車 日間普通票 澳門元10元
夜間普通票 澳門元5元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輕型汽車的入口及出口,以及重型汽車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柯維納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使用者應於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相應泊車費用並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當上述裝置出現故障,則應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並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