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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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四條所指的載有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的附件一,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辦公室主任 | 1 |
局長 | 2 | ||
廳長 | 8 | ||
處長 | 8 | ||
顧問 | — | 顧問 | 8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22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8 |
秘書 | — | 秘書 | 2 |
辦公室助理 | — | 辦公室助理 | 1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14 |
調查員 | — | 調查員 | 138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38 |
總數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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