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8/202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

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四條所指的載有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的附件一,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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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

(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辦公室主任 1
局長 2
廳長 8
處長 8
顧問 顧問 8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2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8
秘書 秘書 2
辦公室助理 辦公室助理 1
技術員 4 技術員 14
調查員 調查員 138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38
總數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