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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六款所指的附件表一所載的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者替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辦公室主任 | 1 |
辦公室副主任 | 1 | ||
司法官 | 2 | ||
廳長 | 5 | ||
處長 | 9 | ||
書記長 | 1 | ||
助理書記長 | 6 | ||
主任書記員 | 26 | ||
顧問 | — | 顧問 | 6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28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18 |
司法文員 | — | 檢察院司法文員 | 134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24 |
秘書 | — | 秘書 | 3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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