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0/202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六款所指的附件表一所載的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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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

(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辦公室主任 1
辦公室副主任 1
司法官 2
廳長 5
處長 9
書記長 1
助理書記長 6
主任書記員 26
顧問 顧問 6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28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18
司法文員 檢察院司法文員 134
技術員 4 技術員 24
秘書 秘書 3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