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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經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一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經聽取退休基金會諮詢會的意見後,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將投放供款項目及投資基金的選定或更改的建議送交行政法務司司長批准,獲批准的選定或更改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一、〔……〕
二、〔……〕
三、銀行存款組合的管理方式由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聽取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意見後建議,並由行政法務司司長批准。
一、〔……〕
二、〔……〕
三、〔……〕
四、〔……〕
五、供款人投放於每一投放供款項目的金額須佔整體帳戶結餘或整體月供款總額的百分之一或其倍數。
一、供款人可透過退休基金會指定的電子方式,或透過負責處理其薪酬的公共部門,向退休基金會提交轉換投放供款項目聲明。
二、對於轉換投放供款項目,適用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
三、〔……〕
四、〔……〕”
一、第15/2006號行政法規所表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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