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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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6/2023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6/2006號行政法規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監督實體

一、退休基金會受行政法務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

(二)核准退休基金會的年度活動計劃,以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

(三)核准退休基金會的年度活動報告,以及年度管理帳目;

(四)核准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退休及撫卹制度(下稱“退休及撫卹制度”)範疇內有關財務運用的計劃及方針;

(五)核准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下稱“公積金制度”)的年度財務報表;

(六)核准公積金制度範疇內的投資計劃及有關運作;

(七)在獲授權的範圍內,許可與本行政法規所指管理收入職責有關的交易、行為及合同的開支;

(八)〔原(七)項〕

(九)確認退休基金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或與外地私人實體訂立的協議及議定書;

(十)〔原(九)項〕

三、〔廢止〕

第五條

組成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五名至七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及兩名至四名委員。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可續期。

三、主席及副主席以全職方式擔任職務,委員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職務。

四、全職擔任職務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且適用公職一般制度,尤其是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的規定。

五、主席及副主席每月分別收取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2所指的局長及副局長薪俸點的報酬。

六、全職委員每月收取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1所指的副局長薪俸點的報酬;兼職委員收取委任批示訂定的報酬。

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受保密義務約束,應對因執行職務而獲悉的任何事實保守秘密。

第六條

職權

一、〔……〕

(一)編製退休基金會的年度活動計劃,以及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的建議;

(二)編製退休基金會的年度活動報告,以及年度管理帳目;

(三)編製公積金制度的年度財務報表;

(四)〔原(二)項〕

(五)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制定公積金制度的供款處理及投放的具體措施;

(六)〔原(四)項〕

(七)〔原(五)項〕

(八)〔原(六)項〕

(九)就公積金制度的投資計劃及有關運作的訂定及修改提出建議;

(十)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或與外地私人實體訂立協議及議定書;

(十一)〔原(八)項〕

(十二)〔原(九)項〕

(十三)〔原(十)項〕

(十四)〔原(十一)項〕

二、〔……〕

三、〔廢止〕

第十條

組成

一、諮詢會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下列成員組成,且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及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各一名;

(七)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一名;

(八)〔……〕

二、上款(六)項至(八)項所指的諮詢會成員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可續期;該等諮詢會成員如有意終止其職務,應最遲在擬終止職務之日六十日前向行政法務司司長呈交聲明。

三、如第一款(三)項至(五)項所指的諮詢會成員同時在行政管理委員會或監察委員會擔任職務,則由其法定代任人出任在諮詢會的職務。

四、第一款(八)項所指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參與會議的出席費。

五、〔原第四款〕

六、第五條第七款的規定適用於諮詢會成員。

第十三條

組成

一、監察委員會由三名至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該等成員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可續期。

二、〔……〕

三、監察委員會成員的每月報酬在第一款所指的委任批示中訂定。

四、監察委員會成員如有意終止其職務,應最遲在擬終止職務之日六十日前向行政法務司司長呈交聲明。

五、〔……〕

第十六條

架構

一、退休基金會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其下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以及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

(二)公積金制度廳,其下設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及公積金供款管理處;

(三)〔……〕

(四)〔……〕

二、〔廢止〕

第十七條

退休及撫卹制度廳

一、退休及撫卹制度廳為負責執行退休及撫卹制度的附屬單位,其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二、退休及撫卹制度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以及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二十條

公積金制度廳

一、公積金制度廳為負責執行和管理公積金制度的附屬單位,其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二、公積金制度廳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及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二條

取代附件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所指的附件一,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取代。

第三條

修改表述

一、第16/2006號行政法規所表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及“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改為“公積金制度”。

二、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表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的退休及撫卹制度”改為“退休及撫卹制度”。

三、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七)項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退休及撫卹制度”改為“退休及撫卹制度”。

第四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行政管理人"的中文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該委員會的“委員"的提述。

第五條

過渡規定

本行政法規的生效不影響行政管理委員會、諮詢會及監察委員會的現有成員的委任。

第六條

廢止

廢止:

(一)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三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二)第30/2010號行政命令

第七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第二條所指者)

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主席 1
副主席 2
委員a) 4
廳長 2
處長 6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2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1
技術員 4 技術員 11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47
行政技術助理員 2b)
總數 98

a)全職或兼職;

b)出缺時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