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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以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交通事務局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執行公眾接待職務的工作人員及勤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十五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下午一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下午一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十五分;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二時,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十五分。
二、訂定交通事務局駕駛執照處執行輔助對外服務及駕駛實習測驗行政管理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十五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
三、訂定交通事務局車輛處執行車輛檢驗工作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至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下午一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下午一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
四、訂定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執行電話接待公眾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十五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
五、訂定交通事務局組織及資訊處執行輔助對外服務及資訊系統支援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十五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十五分。
六、訂定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執行出納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三十分;星期五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三十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上午十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三時至下午六時四十五分。
七、由交通事務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各特定工作時間之工作人員。
八、廢止第8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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