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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經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六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工作人員代表團體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交通事務局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為:
(一)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星期五則自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而下午工作時段,則自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
三、由交通事務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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