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23

刊登日期:

2023.3.13

版數:

728

  • 訂定部門領導具職權許可的公幹日數,以及相關的津貼及交通費的發放。
相關法規 :
  • 第1/2023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
  • 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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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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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二款l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部門領導具職權許可不超過三日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二、本批示自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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