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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條a項及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名為“國泰君安證券(澳門)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uotai Junan Valores Mobiliários (Macau)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Guotai Junan Securities (Macau) Company Limited”的金融機構,其所營事業為提供證券交易、財富管理及因投資金融工具產生的融資服務。
“國泰君安證券(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元一億元。
將設立的金融機構應採用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的章程,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及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條件從事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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