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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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9/2023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
《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
第21/201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驅動系統
一、〔……〕
二、如屬設有上款所指發動機之的士,須配備容積等於或大於一千五百立方厘米的汽缸。
三、〔廢止〕”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21/201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