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9/2023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9/2023

刊登日期:

2023.2.27

版數:

599

  • 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
相關法規 :
  • 第3/2019號法律 -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
  • 第21/2019號行政法規 - 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
  •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9/2023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

    《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

    第21/201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驅動系統

    一、〔……〕

    二、如屬設有上款所指發動機之的士,須配備容積等於或大於一千五百立方厘米的汽缸。

    三、〔廢止〕”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21/201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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