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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兔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數量750,000枚,面額如下:
五角、一元、二元五角、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六元、八元、十元、十二元、十四元、二十一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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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8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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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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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以個人自用或消費的名義自攜超出以下數量的抗疫藥物及用品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但能出示醫生處方證明其有醫療需要者除外:
- 止痛退熱藥五盒或五瓶;
- 複方感冒藥五盒或五瓶;
- 化痰止咳藥五盒或五瓶;
- 新冠快速抗原檢測試劑五盒。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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