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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公務人員團體及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在財政局大樓、財政局各辦公地點收納處及稅務執行處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自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九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星期五則自九時四十五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自十五時至十八時十五分;

(三)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時十五分至十三時三十分,星期五則自十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自十五時至十九時。

二、訂定在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的財政局櫃台及辦公區域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自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至十七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自十三時至十七時;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時至十四時,星期五則自十時十五分至十四時;下午工作時段,自十五時至十八時十五分。

三、由財政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以上兩款所指特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四、廢止第59/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112/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