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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2/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10

刊登日期:

2010.11.8

版數:

949

  • 訂定財政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被廢止 :
  • 第82/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定財政局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
  •  
    相關法規 :
  • 第59/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定財政局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82/202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112/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之團體意見,經濟財政司司長命令:

    一、訂定財政局(以下簡稱DSF)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工作人員之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之特別辦公時段為:

    1)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一時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一時至五時;

    2)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早上十時至下午二時,星期五則自早上十時十五分至下午二時;下午工作時段,自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

    三、由財政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特別辦公時間之工作人員。

    四、保留第59/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其他規定。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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