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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之團體意見,經濟財政司司長命令:
一、訂定財政局(以下簡稱DSF)工作人員之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之特別辦公時段為:
a) 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至五時三十分;
b) 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十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三時至七時,星期五則至六時四十五分。
三、財稅廳收納處接待公眾時間於上款b)項所指下午工作時段完結前一小時終止。
四、將訂定財政局工作人員之特別辦公時間之權限授予財政局局長。
五、由財政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上款所界定之特別辦公時間之工作人員。
六、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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