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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四條a項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批給氹仔客運碼頭油庫營運而作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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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7號行政法規《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二三年度,豁免漁船支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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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本批示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替代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的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表內關於“其他加工的煙草及煙草替代品;‘均化’或‘再造’煙草;煙草提煉物及精華"的部分,以及相關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的編號(N.C.E.M./S.H.)(第七修訂版)及數量。

二、刪除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的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表內名稱為“含煙草或再造煙草,用於無燃燒吸入的產品"、編號為〈2404.11.00〉和數量為〈25克(d)〉的貨物,以及名稱為“含煙草替代品,用於無燃燒吸入的產品”、編號為〈ex.2404.19.00〉和數量為〈25克(d)〉的貨物。

三、附於本批示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替代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的表B(進口表)內組別C關於“煙草及製成的煙草替代品;含煙草或再造煙草、煙草替代品,用於無燃燒吸入的產品"的部分,以及相關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的編號(N.C.E.M./S.H.)(第七修訂版)。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第一款所指者)

附件一 ——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表

(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者)

I

II

III

貨物名稱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
(第七修訂版)

數量

其他加工的煙草及煙草替代品;“均化"或“再造"煙草;煙草提煉物及精華;供口服或鼻吸的煙草製品除外

ex.2403

25克(d)

註:“ex."之意思為部分。

d)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二十五克。

附件二

(第三款所指者)

附件二 ——出口表及進口表

(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者)

表B(進口表)

I

II

III

組別

貨物名稱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
(N.C.E.M./S.H.)
(第七修訂版)

C

煙草及製成的煙草替代品,供口服或鼻吸的煙草製品除外

2402, ex.2403

註:“ex."之意思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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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2號行政法規《防疫接種制度》第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防疫接種計劃》,該計劃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以取代經第7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防疫接種計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防疫接種計劃

一、疫苗種類

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防疫接種計劃包含針對新型冠狀病毒的滅活疫苗和信使核糖核酸疫苗。

二、適用的人群

(一)滅活疫苗適用於年滿三歲者;

(二)信使核糖核酸疫苗適用於年滿六個月者。

三、防疫接種時間表

防疫接種時間表由衛生局在技術性指引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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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 國徽、 區旗、 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第六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深切哀悼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先生逝世,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至江澤民先生追悼大會舉行之日止,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駐外機構國旗及區旗下半旗誌哀。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