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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公共行政福利基金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須按上款所指的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在更換與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標誌有關的物品期間,可繼續使用本行政命令生效前與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標誌有關的物品,直至有關物品更換完畢為止,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本行政命令自第30/2022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福利基金》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色彩說明:
A. 紅色
四色印刷:M-100%、Y-91%;
專色印刷:Pantone 485C;
單色印刷:K-100%。
B. 綠色
四色印刷:C-65%、Y-100%;
專色印刷:Pantone 368C;
單色印刷:K-100%。
C. 黑色(中、葡文字)
四色印刷:Y-100%;
專色印刷:Pantone Process Black C;
單色印刷:K-100%。
字樣說明:
中文:以黑色“DFHeiHK-W7”書寫“公共行政福利基金”;
葡文:以黑色“Arial Black-Regular”書寫“Fundo Social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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