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8/2000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2/2000

刊登日期:

2000.12.29

版數:

1708

  •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的標誌。
被廢止 :
  • 第34/2022號行政命令 - 核准公共行政福利基金的標誌。
  •  
    相關法規 :
  • 第5/98/M號法令 - 規範公共行政當局之公務通訊、徽號及標誌之使用以及紙張之標準化,並簡化若干行政程序及訂定在澳門地區外發出但應在本地區產生效力之文件之一般有效期 —— 若干廢止。
  • 第50/97/M號法令 - 修改行政暨公職司之組織結構,設立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福利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4/2022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68/200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第五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一、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一。

    二、標誌須以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二的式樣所指定的色彩印製。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

    附件二

    A - 黑色
    B - 綠色(彩通第368C號)
    C - 紅色(彩通第485C號)
    當背景是紅色時:
    A - 黑色
    B - 白色
    C - 白色
    當登載於文件上,可用以下顏色:
    A - 黑色
    B - 黑色
    C - 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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