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載於附件一的車輛邊境通行證式樣,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根據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海關尚可透過數碼證照發出上款所指的車輛邊境通行證。
現有的車輛邊境通行證在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須作出更換,並於同日起失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