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2006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8/2006

刊登日期:

2006.2.20

版數:

163-167

  • 設立監管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制度。
已更改 :
  • 第14/201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
  • 第73/2019號行政命令 - 修改車輛通關電子標籤式樣。
  • 第28/2022號行政命令 - 修改車輛邊境通行證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2/2020號法律 - 電子政務。
  • 第57/99/M號法令 - 核准《行政程序法典》──廢止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海關 - 《道路交通法》 - 海關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2006號行政法規

    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設立監管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制度。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通行證是指海關為登記車輛經海關檢查站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而簽發的車輛陸路邊境通行證件或電子標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18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監管

    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監管工作,由具相關職權的海關檢查站執行。

    第四條

    車輛進出境手續

    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車輛,須出示根據本行政法規簽發的通行證,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五條

    申請及簽發

    通行證的申請及簽發手續由海關關長以批示訂定,該批示須經行政長官確認。

    第六條

    通行證的簽發要件

    一、通行證發給具有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之間行駛所需的有效文件的車輛的所有人,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海關關長可免除公共實體的車輛及經主管當局許可經營陸路跨境客運業務的公司的車輛具備上款規定的要件。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18號行政法規

    第六-A條*

    免除申請和發出通行證

    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海關關長可免除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主管當局一次性許可進出其陸路邊境的車輛的所有人申請通行證和免除向其發出通行證。

    * 附加 - 請查閱:第14/2018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有效期

    一、通行證的有效期,與車輛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之間行駛所需的文件的有效期相同。*

    二、為通行證續期時,須考慮上款所指文件的有效期。

    三、根據上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發的通行證,其有效期由海關關長以批示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18號行政法規

    第八條

    更換車輛*

    因更換車輛而換發通行證時,須提交車輛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之間行駛所需的文件及原有的通行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18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保全措施

    一、進行關檢程序時,如有充分跡象顯示車輛的用途違反《對外貿易法》或其他法例的規定,可中止通行證的效力作為保全措施。

    二、海關關長有權中止通行證的效力,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但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第八十四條的適用。

    第十條

    通行證的損毀及遺失

    一、如通行證因破損而導致不能正確核實持證人的身份或車輛的資料,則該證視作損毀。

    二、因通行證損毀而申請換發時,須將已損毀的通行證交予海關。

    三、如持證人遺失通行證,須即時通知海關。

    第十一條

    簽發費用

    一、通行證的簽發費用如下:

    (一)首次簽發:$100.00(澳門幣壹佰元);

    (二)因損毀而簽發:$200.00(澳門幣貳佰元);

    (三)因遺失而簽發:$200.00(澳門幣貳佰元)。

    二、導致通行證損毀的原因屬不可歸責持證人時,可向海關關長申請免除上款(二)項所指的費用。

    三、本條規定的費用金額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修改。

    第十二條

    換發通行證

    一、現時持有海關為登記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而簽發的通行證的權利人,應自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海關申請新通行證。

    二、海關為登記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而簽發的原通行證,在上款所指的期間屆滿後失效。

    第十三條

    換發的費用

    一、申請換發上條第一款所指的通行證,須繳付$100.00(澳門幣壹佰元)的費用。

    二、在上條第一款所指的期間屆滿後申請換發通行證,須額外繳付$50.00(澳門幣伍拾元)的費用。

    第十四條

    通行證的式樣

    一、第二條所指的證件及電子標籤,其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本條所指的式樣可經行政命令修改。

    第十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附件一*

    (第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者)

    車輛邊境通行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命令

    附件二*

    車輛通關電子標籤

    (第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

    面向車內

    面向車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19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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