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一、經第1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3/1999號法律第一條修改如下︰
一、公佈法規及本法律規定的文件的正式刊物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
二、《公報》的封面須載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且在中文名稱之下附有葡文名稱。
三、《公報》以電子方式出版,並公佈於印務局網站。
四、如印務局資訊系統出現特殊情況,尤其是因網絡安全事故而不能正常運作,以致無法以電子方式出版《公報》,則須以印刷方式出版。
五、在印務局資訊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須將以印刷方式出版的《公報》的電子檔案上載於印務局網站,並明確指出該《公報》以印刷方式出版。”
二、第3/1999號法律第三條至第五條的標題分別改為“須公佈於第一組的法規及文件”、“須公佈於第一組的其他法規及文件”及“須公佈於第二組的法規及文件”。
廢止第3/1999號法律第十八條。
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