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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所指公共實體2022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如下:
(一)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c.c. | 840公升 |
(2)汽缸容積1,301c.c.至1,600c.c. | 1,440公升 |
(3)汽缸容積1,600c.c.以上. | 1,500公升 |
(二)用作運送人員或貨物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c.c. | 1,020公升 |
(2)汽缸容積1,301c.c.至1,600c.c. | 1,440公升 |
(3)汽缸容積1,600c.c.以上 | 1,728公升 |
(4)輕型摩托車 | 192公升 |
(5)重型摩托車 | 264公升 |
(三)用作調查或巡邏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c.c. | 1,080公升 |
(2)汽缸容積1,301c.c.至1,600c.c. | 1,440公升 |
(3)汽缸容積1,600c.c.以上. | 1,800公升 |
(4)輕型摩托車 | 144公升 |
(5)重型摩托車 | 480公升 |
二、上款(一)項訂定的限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的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三、用作往返澳門與氹仔的車輛,其燃料消耗量上限為第一款所定上限的兩倍;而用作往返澳門與橫琴島澳門大學校區或澳門與路環的車輛,其燃料消耗量上限則為第一款所定上限的三倍。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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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私立高等院校運作執照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上款所指的執照式樣採用A4紙張印製,四周為寬十二毫米的白邊。
三、第一款所指的執照式樣使用的文字顏色為黑色,印製於珍珠白的底色上,並附有藍色邊飾。
四、執照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簽署,並蓋上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專用鋼印以資認證。
五、廢止第11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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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四條a項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批給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而作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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