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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7/90/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有關《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的技術性規則、編號及名稱的第七修訂版,該修訂版附於本行政命令並為其組成部分。
直至由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通過,並經第8/2008號法律、第7/2009號法律、第11/2011號法律及第9/2015號法律修改的《消費稅規章》被修正之前,該規章附表所指的產品繼續適用第36/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協調制度貨物分類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第四修訂版的技術性規則、編號及名稱。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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