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一、下列不動產被評定為紀念物,該等不動產的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七:
(一)代號為MM047,載於附件一的高園街大坑遺跡,位於澳門高園街;
(二)代號為MM048-1,載於附件二(1)的聖保祿學院遺址(學院建築遺跡),位於澳門大三巴斜巷;
(三)代號為MM048-2,載於附件二(2)的聖保祿學院遺址(圍牆遺跡:茨林圍兩段),位於澳門茨林圍;
(四)代號為MM048-3,載於附件二(3)的聖保祿學院遺址(圍牆遺跡:蔡記里一段),位於澳門蔡記里;
(五)代號為MM049,載於附件三的石敢當行臺,位於澳門橋巷7號;
(六)代號為MM050,載於附件四的一號碼頭,位於澳門媽閣廟前地;
(七)代號為MT010,載於附件五的原氹仔碼頭舊址,位於氹仔盧伯德圓形地;
(八)代號為MC008,載於附件六的三聖廟(九澳),位於鄰近路環九澳聖母馬路的土地;
(九)代號為MC009,載於附件七的路環碼頭,位於路環碼頭前地。
二、訂定上款(五)項及(八)項所指紀念物的緩衝區,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附件三及附件六的範圍圖。
一、下列不動產被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該等不動產的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八至附件十一:
(一)代號為AM047,載於附件八的得勝斜路55號房屋,位於澳門得勝斜路55號;
(二)代號為AM048,載於附件九的加思欄後新馬路2號房屋,位於澳門加思欄後新馬路2號;
(三)代號為AM049,載於附件十的仁慈堂安老院,位於澳門老人院前地17-21號;
(四)代號為AC002,載於附件十一的九澳聖母村(七苦聖母小堂),位於路環九澳聖母馬路239號。
二、訂定上款(二)項所指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的緩衝區,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附件九的範圍圖。
評定代號為CC002,位於路環九澳聖母馬路239號的九澳聖母村(原痲瘋院舍及康樂室舊址)為建築群並訂定相關的緩衝區,該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圖示範圍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十二。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