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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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零時起,解除第1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