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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4/202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6/2021號行政法規《二零二一人口普查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6/2021號行政法規

第6/202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資料收集及普查後質量抽查

一、[……]

(一)[……]

(二)第二階段:二零二一年八月七日至八月二十八日期間,向餘下人口及其他居住單位的居住者收集資料。

二、[……]

三、為複核二零二一人口普查所收集資料的質量,應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四日至九月十九日進行普查後的質量抽查。”

第二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