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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修改如下:
一、〔原有條文〕
二、懲教管理局隸屬於保安司司長。
一、[……]
二、[……]
(一)資源及資訊管理廳;
(二)[……]
(三)組織、策劃及法律支援處。
三、[……]
四、[……]
一、[……]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主席由局長擔任,其中一名委員須為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廳長,另一名委員則為財政及財產處處長;該等人員職位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有關代任人替代。
三、[……]
(一)制訂運作預算及預算修改的建議,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二)編製財務管理計劃及方針以及年度管理帳目,並將之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三)[原(二)項]
(四)組織會計記帳,使之保持最新資料,並監察會計記帳工作。
一、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研究和編製懲教管理局資訊及通訊範疇的具體方案;
(四)規劃和評估懲教管理局資訊科技系統的發展,統籌資訊網絡及系統的整體建設和應用;
(五)[……]
二、資源及資訊管理廳下設:
(一)[……]
(二)[……]
(三)資訊及通訊處;
(四)[……]
[……]
(一)[……]
(二)協助制訂運作預算的建議及編製財務管理計劃;
(三)[……]
(四)[……]
(五)[……]
(六)協助編製涉及懲教管理局財政管理的每月帳目及年度管理帳目;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資訊及通訊處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研究、分析和優化懲教管理局整體資訊及通訊科技並提交報告;
(二)為資訊渠道合理化和履行懲教管理局職責,設計最適用的自動化及電腦化資訊處理系統;
(三)對資訊系統作恆常查驗和評估,以確保資訊產品的質素,並保證該等產品實際符合懲教管理局的總體目標及各附屬單位、從屬機構的特定目標;
(四)作出使設備及應用程式能良好運作的指示和建議,並查驗有關使用情況;
(五)研究並建議取得資訊設備及有關程式,以及訂定相關管理及報銷準則;
(六)訂定保障資訊保密所需的安全規定,以及管理所有資訊使用者的登入方式;
(七)負責處理資訊並確保資訊安全及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八)審議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提出的程序資訊化要求,並考慮其對現有和預計的資源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分析在設立資訊渠道方面新資訊應用程序所造成的影響;
(九)計劃並促進採用新資訊及通訊科技,以推動懲教管理局運作現代化和提高其效率;
(十)研究、開發資訊系統和保持其運作,尤其確保從屬機構管理系統正常運作和更新有關系統;
(十一)管理及維護懲教管理局的資訊系統、通訊系統、監察系統、數據庫及周邊設施設備等,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其安全性及穩定性;
(十二)在法律或規章所定的保存資料期間屆滿時,建議依法銷毀數據及資料;
(十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機構及部門的資訊中心合作,以促進各種資訊處理方法兼容和推動其他活動。
組織、策劃及法律支援處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研究及協助制訂監務及少年感化院事務的政策並提交有關報告;
(九)研究及編製懲教管理局短、中、長期工作計劃及執行報告;
(十)分析及評估各項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改善建議;
(十一)推動行政程序的簡化和標準化,以改善懲教管理局的運作、內部管理及服務模式,並評估其成效;
(十二)研究及建議有利於優化組織及運作的管理模式,並評估其成效;
(十三)就懲教管理局内外協調、溝通機制以及促進合作提出建議。
一、路環監獄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執行刑罰的法規所指的監務部門,負責執行剝奪自由刑罰及羈押措施,具下列職權:
(一)[……]
(二)促進囚犯重返社會;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二、[……]
三、[……]
四、[……]
五、[……]
六、[……]
七、路環監獄須藉保安司司長認可的內部規章,就其組織及運作訂定細則性的具體規定。
[……]
(一)[……]
(二)保安及看守處;
(三)監務支援處。
一、[……]
二、[……]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負責向囚犯及被收容的青少年提供基本護理和醫療保健援助。
四、[……]
保安及看守處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執行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法規中所指的監務技術部門,具下列職權:
(一)按司法命令採取必要措施執行剝奪自由刑罰、羈押措施及保安處分;
(二)確保監獄場所及設備的安全,監察保安設施設備運作情況,並定期提交報告;
(三)對囚犯進行必要的看守,並安排押送囚犯外出;
(四)採取相應的安全防控措施,預防及應對監獄突發事件;
(五)為編製法律規定的報告提供所需資料;
(六)為促進囚犯重返社會的活動提供保安意見及行動支援;
(七)根據所定準則,確保囚犯膳食符合衛生和質量規則;
(八)在主管實體提出要求時,根據國際及區際合作協議的規定執行有關被判刑人轉移程序;
(九)依法對囚犯提起專案調查程序及執行紀律處分;
(十)監督及執行維護監獄環境衛生及預防傳染病的措施;
(十一)協助在少年感化院的安全及秩序管理方面提供行動上的支援。
一、少年感化院為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所指的教育場所,其對象為:
(一)[……]
(二)[……]
(三)[……]
(四)[……]
二、[……]
三、[……]
四、[……]
五、[……]
六、少年感化院須藉保安司司長認可的內部規章,就其組織及運作訂定細則性的具體規定。”
在第27/2015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九-A條,內容如下:
監務支援處具下列職權:
(一)處理監務一般行政事務;
(二)研究及評估監獄場所及設備的運作,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協助管理監獄運作所需資源及囚犯物品;
(四)研究及建議有利於監務管理的知識和技術;
(五)搜集、分析及處理監獄保安的資訊,尤其涉及囚犯可能危害監獄秩序及安全的資訊;
(六)對監獄保安及衛生安全作風險評估,制訂各項應對措施;
(七)策劃保安行動,以及統籌和協調監獄演習,並評估有關結果及提出優化建議;
(八)就監務發展所需的專業培訓提供意見;
(九)支援保安看守及社會重返的工作;
(十)協助在少年感化院的安全及秩序管理方面提供意見及技術上的支援。”
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所指的附件一,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
一、原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轉入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廳長的官職,並維持定期委任至委任任期屆滿為止。
二、原組織及資訊處處長轉入資訊及通訊處處長的官職,並維持定期委任至委任任期屆滿為止。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轉入透過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四、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官職的服務時間內。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財政局為此動用的撥款承擔。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資源及資訊管理廳”的提述。
廢止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四款。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 | 副局長 | 1 | |
— | 廳長 | 3 | |
— | 處長 | 9 | |
醫生 | — | 普通科醫生 | 5 |
高級技術員 | 5 | 高級技術員 | 32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4 |
護理人員 | — | 高級護士/一級護士 | 16 |
教學人員 | — |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 3 |
— | 中學教育二級教師 | 1 | |
—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 1 | |
技術員 | 4 | 技術員 | 25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技術輔導員 | 30 |
—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8(a) | |
總數 | 139 |
(a)職位於出缺時撤銷。
人員組別 | 級別 | 職程 | 職位數目 |
獄警隊伍人員 | — | 監務總長 | 1 |
— | 副監務總長 | 2 | |
— | 警司 | 4 | |
— | 副警司 | 13 | |
— | 高級警長 | 14 | |
— | 警長 | 28 | |
— | 副警長 | 55 | |
— | 首席警員 | 143 | |
— | 一等警員/警員 | 374 | |
總數 | 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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