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作出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二、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對上款所指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三、廢止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二、上款所指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有效期限,由衛生當局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疫情風險而訂定。

三、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第一款所指人士遵守有關的措施。

四、廢止第9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