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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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21號行政法規

撤銷大熊貓基金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撤銷大熊貓基金

撤銷經第25/2010號行政法規《大熊貓基金》設立的大熊貓基金(下稱“基金”)。

第二條

職責的轉移

基金撤銷後,其下列職責分別轉至澳門基金會及市政署:

(一)資助與保育大熊貓相關的研究活動的職責由澳門基金會負責;

(二)資助與保育大熊貓相關的項目及教育活動的職責由市政署負責。

第三條

財產分配

一、基金的歷年運作結餘歸澳門基金會所有。

二、除上款所指的結餘歸澳門基金會所有外,基金的其他財產,包括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及義務,歸市政署所有,且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四條

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因基金被撤銷而自動終止。

第五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大熊貓基金”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市政署的提述。

第六條

過渡規定

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已獲基金資助的研究活動,由市政署繼續跟進。

第七條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二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修改如下:

“附件二

(第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法務公庫。

(十)[廢止]”

第八條

廢止

廢止:

(一)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十)項;

(二)第25/2010號行政法規

(三)第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第1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第1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九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