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內地景觀 八」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並在持證人相片的左下角蓋上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專用鋼印以資認證。
三、廢止第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式樣
正面 |
背面 |
規格:88毫米 x 62毫米
色彩說明:工作證的顏色為白色。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4/2020號行政法規《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三年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本地機構參與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三年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申請表的式樣,並以之取代附於第18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式樣。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7號行政法規《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豁免漁船支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5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5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修改如下:
“三、〔……〕
(一)〔……〕
(二)〔……〕
(三)〔原(四)項〕
(四)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
(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六)〔原(七)項〕
(七)〔原(八)項〕
(八)澳門旅遊學院院長;
(九)〔原(十)項〕
(十)〔原(十一)項〕
(十一)〔原(十二)項〕
(十二)〔原(十三)項〕
四、上款(三)項及(十二)項所指的成員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其任期在委任批示中訂定。
十一、秘書處由一名秘書長領導,並由一名副秘書長輔助;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得以全職或兼職形式執行其職務,如屬以全職形式執行職務且屬公務人員者,得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
十二、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不超過兩年,並由有關批示訂定其報酬。
十六、第三款(十二)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及第七款所指的獲邀人士有權因出席會議而依法收取出席費。”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8毫米×62毫米,左上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三、廢止第40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正面 |
背面 |
尺寸:88毫米 x 62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