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5/2020號法律

公報編號:

52/2020

刊登日期:

2020.12.30

版數:

6545-6546

  • 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
相關法規 :
  • 第1/2001號法律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5/2020號法律

    修改第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2001號法律

    第1/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200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職責及權限

    一、警察總局的職責為指揮及領導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但不影響《刑事訴訟法典》的適用及上條第三款所指警務機構的專屬職權。

    二、警察總局亦負責在民防體系協調方面統籌規劃和提供技術支援,以及向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第九條所指的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三、為履行以上兩款所指的職責,警察總局有下列權限:

    (一)[原第二款(一)項]

    (二)[原第二款(二)項]

    (三)[原第二款(三)項]

    (四)以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合法方式搜集、分析、處理及發佈為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情報及資料;

    (五)[原第二款(五)項]

    四、[原第三款]

    第三條

    警察總局局長

    一、[……]

    二、[……]

    三、[……]

    四、警察總局局長輔助聯合行動指揮官行使其職務,並可在法定情況下行使聯合行動指揮官的職能。

    五、[……]”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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