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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經第1/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200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一、警察總局的職責為指揮及領導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但不影響《刑事訴訟法典》的適用及上條第三款所指警務機構的專屬職權。
二、警察總局亦負責在民防體系協調方面統籌規劃和提供技術支援,以及向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第九條所指的安全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三、為履行以上兩款所指的職責,警察總局有下列權限:
(一)[原第二款(一)項]
(二)[原第二款(二)項]
(三)[原第二款(三)項]
(四)以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合法方式搜集、分析、處理及發佈為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情報及資料;
(五)[原第二款(五)項]
四、[原第三款]
一、[……]
二、[……]
三、[……]
四、警察總局局長輔助聯合行動指揮官行使其職務,並可在法定情況下行使聯合行動指揮官的職能。
五、[……]”
本法律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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