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所有在入境前二十一天內曾經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上款所指人士遵守有關的措施。

三、廢止第8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2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在內地逗留,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對上款所指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三、廢止第21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