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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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2020號行政法規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及其專責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第二條

委員會的組成

一、委員會由最多十三名奇數的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以及專業人士及學者組成。

二、委員會內私營部門專業人士及學者的人數不得多於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人數。

三、屬私營部門的成員應具有適當經驗並為所屬範疇公認傑出的專業人士,且當中必須包含屬會計範疇的專業人士。

四、財政局經聽取專業團體及學術機構的意見後,就上款所指成員的委任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出建議。

五、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分別從公共行政當局代表及屬私營部門專業人士的成員中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

六、在上款所指的批示中須同時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及其候補人。

第三條

主席的職權

一、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大會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大會會議的議程;

(四)將建議交付表決及向大會宣佈有關結果;

(五)督促遵守本行政法規;

(六)跟進專責委員會的運作;

(七)建議設立新的專責委員會,以及變更或撤銷現有的專責委員會;

(八)決定是否接納委員會成員缺席大會會議的解釋;

(九)行使本行政法規或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副主席。

第四條

副主席的職權

委員會副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主席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第五條

成員的義務

委員會成員尤其具以下義務:

(一)出席大會及所屬專責委員會的會議;

(二)應邀列席其他專責委員會的會議;

(三)審議議程內的事項;

(四)對因擔任委員會成員職務而獲悉的非公開事實、資料、會議的內容保守秘密;

(五)不得利用委員會所製作、討論或審議的非公開文件或研究為己圖利,亦不得將之向第三人洩露。

第六條

喪失資格

委員會成員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委員會成員資格:

(一)在一曆年內無合理理由缺席會議三次,不論大會會議或專責委員會會議亦然;

(二)在一任期內,兩次未就《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任何事實向委員會主席作出通知。

第七條

空缺

因委員會成員喪失資格或放棄委任而出現的空缺,應自出現空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補,而有關任期於被替代成員的原任期屆滿之日結束。

第八條

委員會的運作

一、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二、委員會以大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方式運作。

三、大會及專責委員會的運作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中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定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四、大會及專責委員會須在開始職務後隨即制定並核准其内部規章。

第九條

大會會議

一、委員會的大會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委員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大會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三、大會會議的召集書、議程及有關議題的資料,應至少提前三日送交委員會成員。

四、大會會議須在五分之三的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五、主席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議題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列席大會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六、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有會議上發生的所有事情的摘要,尤其是會議日期、地點、出席成員、獲邀請列席的人士、議程、審議事項、作出的決議以及相關表決的形式及結果。

七、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如票數相同,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第十條

專責委員會

一、設立下列專責委員會:

(一)資格認可及持續進修委員會;

(二)考試委員會;

(三)準則及紀律委員會。

二、各專責委員會設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各一名,由委員會主席從有關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中委任。

三、專責委員會由委員會成員、專業人士及學者組成。

四、第五條規定的義務,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專責委員會成員。

五、專責委員會的成員由公佈於《公報》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委任。

第十一條

資格認可及持續進修委員會

資格認可及持續進修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對註冊及執業准照的申請作出決議;

(二)評估申請人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

(三)對考試豁免的申請作出決議;

(四)對專業資格的認可作出決議;

(五)編製執業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名單;

(六)制定會計師的持續專業發展要求;

(七)統籌持續進修的培訓活動;

(八)對持續進修制度作整體評估;

(九)認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實體舉辦的持續進修活動;

(十)就大會交予的事宜作評估、研究及發表意見;

(十一)行使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十二)執行由主席指派的其他職務。

第十二條

考試委員會

考試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訂定會計師考試制度;

(二)組織會計師考試;

(三)訂定及組織其他臨時考試;

(四)對會計師考試制度作整體評估;

(五)就大會交予的事宜作評估、研究及發表意見;

(六)行使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七)執行由主席指派的其他職務。

第十三條

準則及紀律委員會

準則及紀律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草擬《執業會計師道德守則》和會計行業相關的執業準則及指引,並交予大會核准;

(二)研究及更新相關執業準則及指引,並將擬本交予大會核准;

(三)監管執業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對義務和《執業會計師道德守則》的履行;

(四)有需要時進行實地核查及監督;

(五)對涉嫌違反義務及《執業會計師道德守則》的執業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提起紀律程序;

(六)命令嫌疑人防範性停職;

(七)科處紀律處分;

(八)就大會交予的事宜作評估、研究及發表意見;

(九)行使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十)執行由主席指派的其他職務。

第十四條

專責委員會的協調員及副協調員的職權

一、專責委員會的協調員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專責委員會,尤其在委員會主席前代表專責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專責委員會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專責委員會會議的議程;

(四)將建議交付表決及向專責委員會宣佈有關結果;

(五)決定是否接納專責委員會成員缺席專責委員會會議的解釋;

(六)行使本行政法規或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專責委員會協調員可將其職權授予副協調員。

三、專責委員會副協調員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協調員,並在協調員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協調員;

(二)行使協調員授予的職權。

第十五條

專責委員會的會議

一、專責委員會按相關協調員基於應審議事項的緊急性而作出的召集舉行會議。

二、專責委員會會議須在至少三分之二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三、專責委員會的協調員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議題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列席專責委員會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四、專責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如票數相同,協調員的投票具決定性。

第十六條

秘書

一、大會及各專責委員會均設一名秘書,其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二、委員會主席可向財政局局長提出請求,從該局的工作人員中委任大會及各專責委員會的秘書及其候補人。

三、大會秘書具下列職權:

(一)按主席的指示編製委員會大會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

(二)確保會議召集書、議程及意見草案的寄送;

(三)執行由主席指派的其他職務。

四、專責委員會秘書具下列職權:

(一)按相關協調員的指示編製專責委員會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

(二)執行由相關協調員指派的其他職務。

第十七條

缺席

一、缺席大會或專責委員會會議的成員,應以書面方式預先通知相關秘書,並作出解釋。

二、當成員不能預先通知,須在缺席後五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相關秘書,並作出解釋。

三、收到缺席通知後,相關秘書將書面解釋交由委員會主席或專責委員會協調員在隨後的會議中就該解釋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

一、為考慮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有關的通知及申請應以書面方式作出,但如迴避事由或自行迴避、聲請迴避的依據僅在會議中出現則除外。

二、在討論引致迴避、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事項期間,被宣告須迴避的委員會成員,又或已對其作出免除參與會議的決定或聲請迴避理由成立的決定的委員會成員應離開會議室;會議紀錄應載明此事。

第十九條

合作義務

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對實現其宗旨屬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條

提供勞務

委員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術機構、專業團體、專業顧問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勞務,尤其是為進行專項研究、籌備認可考試以及設計、組織及籌備培訓活動。

第二十一條

報酬

各專責委員會成員、大會及專責委員會秘書每月收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索引表一百點的報酬;各候補成員可根據實際代任情況,收取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二條

出席費

委員會成員及其候補人,以及第九條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的獲邀人士,有權就列席委員會大會會議及專責委員會會議依法收取出席費,但已按上條的規定收取報酬者除外。

第二十三條

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財政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第二十四條

負擔

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撥予財政局的款項支付。

第二十五條

廢止

一、廢止下列規定,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第23/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核數準則〉》;

(二)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會計準則》;

(三)第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第68/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五)第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六)第69/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七)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委員會制定及核准會計準則及審計準則前,繼續適用上款(一)項、(二)項、(四)項至(七)項所指行政法規及批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