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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代理發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法定流通力紙幣的合同。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上條所指的合同。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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