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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2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2/2001號法律第6/2007號法律第6/2015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第五十條第十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調整限額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a項、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項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按照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的規定予以調整。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48/2006號行政命令第89/2010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四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附表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新訂限額(澳門元)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a項 3,150,000.00
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項 24,800.00
第四十一條第五款b項 74,600.00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405,000.00
1,350,000.00
第五十條第四款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324,000.00
1,080,000.00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4,600.00
17,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