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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6/202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2/2001號法律第6/2007號法律第6/2015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提高保險費金額

根據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90/2010號行政命令第38/2015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第二章所載的表內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二。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90/2010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四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