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20
刊登日期:
2020.3.2
版數:
65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二百七十日期間延長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五日。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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