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20

刊登日期:

2020.3.2

版數:

65

  • 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二百七十日期間延長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
相關法規 :
  • 第1/2012號行政法規 - 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 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12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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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車輛的進口、商標和型號認可以及檢驗 - 污染 - 車輛燃料 - 環境保護局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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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二百七十日期間延長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五日。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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