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5號法律增加的第2/2003號法律《國際或區際雙重課稅情況中的課稅制度》第一-A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安排》。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