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3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40/2018號第8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第二十四條修改如下:

項目 費用/價金*
(澳門幣)
第二十四條──港珠澳大橋的車輛通行
一、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抽籤)  
(一)發給配額或續期(三年期) $ 1,000.00
(二)[……]  
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