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中的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的1.3項(國際固定電話收費)內編號3。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