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3/2006號行政法規《車輛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路邊境的監管》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載於附件二的車輛通關電子標籤式樣,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現有的車輛通關電子標籤直至須作出更換前仍然有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