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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0/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

第6/2010號行政命令調整的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附表所載的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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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

(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職級 職位數目
登記官及公證員 登記官或公證員 15
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 首席助理員 13
一等助理員 20
二等助理員 61
繕錄員 40